摘要:
气候法治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,作为环境法律体系化最高形态的环境法典应对其作出专门回应。在环境法律体系化进程中,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推进、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实践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探索,为健全气候法治创造了内生动力。为实现环境法律体系化与气候法治的协同联动,应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基石,以整体主义方法论为指引,以适度法典化模式为基础。环境法典应基于“有所为而有所不为”的原则回应“双碳”目标的现实需求,既应注重从内部结构和外部融贯两个层面促进气候法制的体系整合,又应通过多元治理工具实现应对气候变化多领域、多层次的协同治理,同时还应充分发挥气候诉讼的司法保障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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