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费者获取智能汽车数据的权利证成与规范实现
杨洁
东南大学 法学院
 全文: PDF  
摘要:

赋予消费者获取智能汽车数据的权利,可解决消费者和汽车运营商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。以数据提供形式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具有规范基础和裁判先例,但因法律对知情权客体采用的“概括+列举式”规定,汽车数据可否作为法定知情对象存有争议。无论是采用文义解释、目的解释、体系解释抑或比较法解释,汽车数据都可被阐释为法定知情对象。消费者获取智能汽车数据的请求,可以通过汽车运营商履行法定义务、约定义务和自愿提供三种方式实现。汽车运营商履行数据提供义务,应当遵循适当性原则;必须依法提供的数据范围,应当以数据对汽车安全运行状态具有可解释性为限。在“保护法”模式下,国家负有保护消费者获取汽车数据权利的义务,要配套落实汽车数据法定提供内容、数据提供义务履行时效、数据接入政府监控平台等规则要求。

关键词: 智能汽车数据;消费者知情权;副本获取权;访问权;国家保护义务
发表年限: 2023年
发表期号: 第5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