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
通过梳理国外数字经济立法策略以及我国的数字经济立法探索可知,“问题对策”立法模式是占主导地位的数字经济立法模式,该模式导致数字经济法律制度的“碎片化”以及数字经济的“割裂式”发展。关于数字经济立法,目前学界提出了回归部门法和单行法两种思路,但本质上仍然属于“问题—对策”立法模式。数字经济要素化和数字经济法律体系化之间具有某种“契合”关系,因此“要素—体系”立法模式有其正当性基础和实践性价值。从系统论角度来看,数字经济法律体系包括内部系统和外部系统,前者是基于数字经济基本制度、基础制度和关键制度而形成的“一以贯之”的规范体系;后者是数字经济立法受顶层设计、部门法和地方立法影响而不断完善的规范体系。我国应该制定《数字经济法通则》,以统摄相关单行法和部门法中的数字经济法律规范,最终形成数字经济法律的体系化架构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