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民事终审裁判生效时间节点迄今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制。在民事终审裁 判理论和实践中,裁判作出生效存在无法满足生效时间的确定性和明示性、对当事人处分 权的非均衡性限制的制度困境;送达生效存在同一终审裁判生效时间的非一致性、送达的 不可控性与裁判生效时间确定性的矛盾的制度困境。宣告生效则能保障终审裁判效力的 确定性,实现与审限规定制度的无缝对接,与宣告后的自缚效力深度契合,并推进法院案 件审结方式理性改革的应然回归,是可行选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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